北京地区亲属之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2017年8月16日,董某与妻子王某带胡某至房产交易中心,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W394250),约定房屋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
2017年8月28日,董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董某至今未支付购房款。
2017年10月19日后,董某之妻王某辞职待业。
2019年8月30日,董某夫妻将胡某送至养老院。
胡某与董某无抚养协议。
庭审中,董某表示母亲车某与胡某结婚时自己已经十六岁,与胡某未形成抚养关系;认可2017年10月19日之后掌管胡某的退休金及存款、金条、银元,但胡某已于2019年9月26日收回上述财物;认可用胡某的退休金用于家中生活开销;表示胡某现已耳聋需要借助助听器。住养老院是母亲车某提出的。
董某对胡某提交的2019年9月18日胡某的自述视频、2019年9月18日车某的谈话录音、李良的证言、2019年12月7日胡某的自述视频均不认可。
胡某对董某提交的不动产权证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不是赠与关系;对车某出具的说明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不是赠与;对2005年至2009年胡某的自书遗嘱、生活照片及视频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没有关联性;对2018年7月乐龄养老中心的发票及照片、视频、微信截图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019年9月至10月乐龄养老中心探视记录本及部分探视照片、视频2个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董某提交2019年8月21日17时30分胡某夫妇及董某三人的录音,证明董某之妻王某拒绝胡某的非分要求,引发胡某不满,故引发胡某要回房屋,造成本次纠纷的过错在于胡某。
胡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录音是在诱导发问,一直是质问胡某,胡某所答的没有一句反映跟儿媳妇睡觉这句话的内容。
胡某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此之前,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董某给胡某养老,胡某将涉案房屋给与董某,该合同虽为房屋买卖,但实为遗赠抚养。但现在董某不管胡某了。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证明却一直未支付房款,已根本违约。董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胡某将房产赠与董某,是赠与合同不是遗赠抚养,不存在支付房款,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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