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亲属之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9)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中,虞良法、汤琴珍与虞楠系祖孙关系,办理过户时仅签了一份网签合同,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且合同中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重要内容均为空白,有违交易习惯。除虞良法与汤琴珍的女儿虞某的证人证言外,虞良法、汤琴珍均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二人在本案诉讼前向虞楠主张过售房款。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对于房屋成交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过户、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明确约定,但有时为了便捷与节约税费,亦存在亲属间赠与房产时选择买卖形式办理过户的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样态,更符合亲属间以买卖形式过户实现赠与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赠与,符合虞良法与虞楠签订上述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解除虞良法与虞楠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虞楠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X区XX号楼XX层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虞良法、汤琴珍名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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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来与张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6272号
背景介绍:
原告将从其父母处继承而来登记其名下的房子,转过户到其女儿和侄女名下后,以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在价款方面与张德来自述的买卖价款并不一致,鉴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原告张德来所述的房屋买卖过程,明显有违常理,《情况登记表》中2017年11月29日记载转移原因由赠与变更为出售,仅代表房屋产权转移方式的变更,据此并不足以证实双方形成房屋买卖之合意,综上,原告与与二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现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事实:
张某与宋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张德来、张某3、张某2、张某1四个儿子。张某于1994年9月23日因死亡销户,生前未留有遗嘱,宋某于2014年3月19日去世,生前亦未留有遗嘱。张冉系张德来之子,张晨系张某1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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