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亲属之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7)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059号民事判决;
驳回赵晶、王希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汤琴珍等与虞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2304号
背景介绍:
爷爷奶奶将价值600万的唯一住房以159万的价格“卖”给孙女后,以孙女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真实法律关系系房屋赠与过户,且双方系祖孙关系,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原告虞良法、汤琴珍与被告虞楠系祖孙关系,办理过户时仅签了一份网签合同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且合同中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重要内容均为空白,有违交易习惯。除虞良法与汤琴珍的女儿虞某的证人证言外,原告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被告虞楠主张过售房款。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对于房屋成交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过户、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明确约定,但有时为了便捷与节约税费,亦存在亲属间赠与房产时选择买卖形式办理过户的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样态,更符合亲属间以买卖形式过户实现赠与的情形。
简要案情:
1955年7月18日虞良法与汤琴珍登记结婚,虞月明系双方之子,虞月明与汪慧系夫妻,生育虞楠。
1997年6月12日,XX号房屋登记在虞良法名下。2017年6月2日,虞良法(出卖人)与虞楠(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约定出卖人出售XX号房屋,房屋成交价159万元。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过户及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为空白。2017年6月2日,XX号房屋过户至虞楠名下,虞楠未支付购房款。
2017年6月18日,虞良法、汤琴珍(乙方)与虞楠(甲方)签订《房屋居住协议》,约定:甲方今有XX号房屋一套,因甲方与乙方为直系亲属关系,为了保障乙方能安享晚年,现同意乙方在有生之年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终老,房屋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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