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亲属之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0)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1996年9月6日,宋某(购房人、乙方)与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售房单位、甲方)(以下简称航天自控所)签订《出售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以标准价30745元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登记至宋某名下。
宋某去世后,2014年10月17日,经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张某3、张德来、张某2、张某1以涉案房屋为宋某的个人财产为据,对于该房屋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张某3、张某2、张某1放弃对于该房屋的继承,房屋由张德来一人继承所有。2017年6月16日,张德来出具《住房产权变更申请》,称经航天自控所批准,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9月自宋某名下过户至张德来名下,由于家庭原因,张德来拟将涉案房屋进行产权变更,赠与给张晨、张冉,二人各占50%的份额,其承诺产权变更前结清涉案房屋全部相关费用,房屋过户至张晨、张冉名下后,房屋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由二人负担,若产权变更后,房屋又进行了上市出售,不会造成其本人及新产权人的住房困难,如果困难,由其本人和家庭自行解决。张德来、张晨、张冉均在该申请中签名。
2017年7月17日,张晨出资向航天自控所交纳了涉案房屋的“住房标改成差额房款”5456元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差额款”4081元,航天自控所就此向张晨开具了付款人为宋某的相应收据两张。2017年7月24日,涉案登记至张德来名下,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划拨/房改房(成本价)。
涉案房屋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情况登记表》)显示,办理用途一栏中转移原因,于2017年11月29日由赠与变更为出售。
2018年2月12日,张德来(出卖人)与张晨(买受人)、张冉(买受人共有人)就涉案房屋进行了房屋买卖网签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张德来将涉案房屋以80万元出售予张晨、张冉,上述合同对于房屋交付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均未作约定。本案中,张德来、张冉确认,就涉案房屋买卖,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双方未再签订其他书面合同。
张德来表示,就涉案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实际价款是200万元,二被告各支付一半,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是400万元左右,张德来考虑到亲情,约定了200万元。当时为了规避税费,所以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写的80万元。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张德来曾要求二被告先支付一部分购房款,但是二被告均称没有钱,说是过完户之后分期支付。但二被告没有支付购房款,张德来曾经找二被告要过购房款,张冉说有房屋要拆迁,等拆迁之后给,张晨说其没有什么收入。张冉对此予以认可,张晨则表示张德来从未向其索要过购房款,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双方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被答复称不是直系亲属无法通过赠与办理过户,而且买卖方式过户所需缴纳税低,所以最后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张德来就其主张就涉案房屋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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