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第七章分析哲学的发展2日常语言分析哲学(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奥斯丁后来发现,以第一人称为主句的主语并不是“执行式”的必要条件。比如,“除了走天桥不许过铁道”,在一定语境中,也可以是行使命令的“含蓄执行式”。他认识到,行为式和记述式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区别。试比较:“我警告你火车来了”,“我猜火车来了”,“我说火车来了”,“火车来了”,后三个句子在一定语境中都可以是含蓄程度不同的执行句。
在《怎样用语言做事》的讲演中,奥斯丁抛弃了原有的区分,而把一切句子的功能都看作为执行语言行为。因为陈述、描述、肯定、否定也是行为,同警告、许诺等并无本质区别;其次,记述式的真或假可以被看做是适当或不适当的执行。行动有效、判决公正、估计正确、要求合理、结果确定和陈述的真假,都被他视为属于同一类的评价。即使是纯粹的记述句,也并非只有两个真值,比如:是对法国地形的大致描绘,可真可假。奥斯丁的结论是,既然语言的功能只是执行行为一种,不能按照语句的功能进行分类。语言既然是一种行为, 语言本身包含着行为的力量, 不同的说话方式有不同的力量,可以做不同的事情,我们可以按照语言行为的不同力量来对语句进行分类。
奥斯丁把说话的力量称作“语旨力”(illocutionary force)。语旨力即语言的意旨所具有的力量,它是完成言语行为的推动力。根据不同的语旨力,言语行为可分为三类:(1)表达语意行为(locutionary act),其力量在于命题本身,能够说出有意义和所指的句子,其主要作用在于陈述。(2)完成语旨行为(illocutionary act),其力量在于说话人附加在命题之上的态度,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完成某一意图和目的。(3)取得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其力量在于命题对于听话人的作用,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对其他人施加影响,产生预期效果。他还提醒说,上述区分只是一种抽象,实际的言语至少兼有两种行为。
奥斯丁发现,“语旨力”是由动词来表达的,因此可以通过动词分类将言语行为分成不同类别。这些类别是(1)判决式(verdictives)判决力由宣判、发现、理解、估计等动词表示。(2)行使式(exercitives),行使力由任命、建议、警告、降级、解雇、命名、否决等动词表示。(3)约束式(commissives)约束力由承诺、保证、发誓、同意、反对、支持等动词表示。(4)行为式(behavitives),行为力由道歉、感谢、同情、抱怨、欢迎、咒骂等动词表示。(5)表述式(expositives)表述力由确认、否认、接受、回答等动词表示。他最后总结说:“我们可以说,判决式做出判断,行使式施加影响或行使权力,约束式承担义务或表达意图,行为式是采取某种态度,表述式则是阐述理由、提出论证和传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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