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对于秦汉时期的人来说有多重要?(7)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1. 禁止滥杀犬。根据秦律,即便是闯入禁苑的狗也不准随意捕杀,可推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捕杀他人之狗。此外,狗主人也不能随意乱杀自己的狗——《日书》所反映民间信仰中有杀狗的禁忌日,迷信背后的实质是对狗的生命之保护。
2. 犬有名字。例如走失的“糜”,而这不是个例。《礼记·少仪》有曰:“犬则执緤,守犬、田犬,则授摈者,既受乃问犬名。”既然礼制规定,接受他人赠送之犬,需要询问犬名,可见犬有名字很普遍。
3. 各类行政文书中,登记犬的信息。这在前面分析的秦代《封诊式》有体现,在居延汉简中也有表现。
4. 狗在死后,甚至被当作人一样的埋葬,这在栎阳城遗址考古中首次被发现。
固然可以认为,这些都是在关注财产而已——将狗视为一种重要的畜产来保护和识别;固然这种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很有限,因为并不绝对禁止宰杀犬类;固然我们还可以说埋葬狗,是一种宠物性质的特例,未必有代表意义;但无论动机、力度如何,客观上,狗的生命受到某种尊重,有时甚至得到和人一样的礼遇。
回到扬州新出土的寻犬案例。走失一条叫做“麋”的狗,竟然每每惊动“大王”来过问,而相关文书被责任人带到墓葬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遂带入地下的奏疏共11件,除了寻狗外,还有辞官致仕、下江都、俸禄变更、租官肆等几件事。作为侍中、中大夫,遂生前给大王上呈的奏疏肯定不止这几件,做过的事情也肯定不止这些,为什么他仅仅选这几件文书随葬呢?汉人视死如生,可推断这些文书记录的,都是对遂而言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寻狗之事在遂心目中至少和俸禄变更、辞官等一样重要。对此,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从财产的角度看,“麋”的受关注体现了汉代官财产管理的细致——丢失官产一定要汇报,要查明丢失原因等;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狗的生命本身受到了重视,所以走失一只狗才会引发如此一套调查程序,该事件的本末才会被当事人死后带入黄泉之下。
这两个角度并不矛盾,而是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了寻狗案的发生和发展。
推而广之,不单单是狗,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以“大皇大后诏”的形式规定:
禁止伐木。 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毋擿巢。 谓巢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虫。 谓幼少之虫、不爲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孡。 谓禽兽、六畜怀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夭蜚鸟。 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麑。 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 毋卵。 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 …… 瘗骼薶骴。 骼谓鸟兽之□也,其有肉者爲骴,尽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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