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对于秦汉时期的人来说有多重要?(8)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由此可知,汉代官方认为:在特定的时段内(视具体情况有变化),不可砍伐树木,不能摘鸟巢、毁鸟卵,不可杀害幼小无害的动物,不可杀害有孕的动物。与这些禁止性的规定相对比,诏条还特别强调要掩埋鸟兽的尸骨。用现代的眼光来衡量,这些规定无疑具有生态环保的意识,尤其是掩埋动物尸骨,正是对动物生命的重视。
是否可以说秦汉时代已经存在某种“动物权”的萌芽呢?战国中后期,孟子曾经游说齐宣王:
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
齐宣王见到有人牵一头牛经过庙堂之下,将要用来行衅钟之礼。牛颤栗不止,引发了宣王的同情,于是下令放掉牛。他给出的理由是“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 孟子从理论上总结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这个著名故事当然是在讲恻隐之心,但白彤东从故事中敏锐地读出了孟子对动物权有一定的支持:由观察到动物的痛苦,移情到人类自身的痛苦,进而主张应该禁止这个痛苦。
事实上,不单是同情之心,这段话中同样值得我们留意的是“若无罪而就死地”。这暗含了一种对动物生命的尊重。这种思想并非齐宣王和儒家独有,它也反映在秦律当中:“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类似的思想,在前面引用的西汉诏条中也有体现。例如“毋杀□虫。 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即便是虫类,如果不祸害人则不杀。秦汉法律和齐宣王(或者孟子)的想法几乎不谋而合!
这样看来,西汉扬州寻狗案体现出来对狗的重视,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大王刘胥无所事事、玩物丧志,而可能朦朦胧胧地折射出一丝动物权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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