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5期,原标题为《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


作者:万勇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网络侵权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疑难问题研究”(21BFX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后为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所借鉴,也规定在不少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从性质上看,避风港规则属于责任限制规则。近来,美国与欧盟都就如何改革避风港规则展开了探索。美国版权局的研究报告认为:避风港规则需要进行调整,但不应当做大规模的结构性修改。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颠覆了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引入了过滤义务。中国应谨慎对待避风港规则改革,基本思路应当是兼顾国际标准与本土特色、兼顾激励创新与保护版权、兼顾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互联网侵权责任;《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过滤义务
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其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7编《美国版权法》中,该法第512条规定了适用于四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制规则”: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就不需要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法学界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确立的规则称为“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为激励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产业进行投资,促进版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打击盗版提供了重要制度工具。避风港规则在美国诞生后,很快也为包括欧盟、中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所借鉴。[1]然而,随着各种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避风港规则是否还能适应互联网产业的最新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美国、欧盟在是否改革以及如何改革避风港规则的问题上,作出了一些探索。中国自2006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避风港规则以来,已过去10多年了,也需要我们依据新情况、新发展,反思避风港规则的功能目标,并且在国际发展大势与互联网产业发展大局的背景下,考量避风港规则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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