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一、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定位


避风港规则是一系列规则的组合,通知-移除规则是避风港规则的重要内容,但是不能认为避风港规则就等同于通知-移除规则,也不能认为只要法律文本中使用了通知-移除这一表达,就将这一法律条款的性质定性为“避风港”。中国有多部法律文件,例如:《侵权责任法》(已失效)、《民法典》都规定了通知-移除规则,但它们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是在“避风港”意义上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表面上看,其法律效力似乎要低于法律。不过,有学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依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作为授权立法,“在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内,被授权机关享有与授权机关同样的立法权;与独立制定行政法规相比,国务院在制定本条例的时候具有更大的立法余地。”[2]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3]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具体化。那么,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被授权机关与授权机关并非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有学者认为可以,因为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被授权机关是“代理”授权机关进行立法,[4]可以视为与“授权机关”为“同一机关”。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授权立法,其法律效力与《侵权责任法》属于同一位阶。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问题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特殊法,《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因此,在涉及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上,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发生冲突,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民法典》的关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并非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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