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5)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主张引入过滤义务者认为,在1998年制定避风港规则时,网络存储与传输技术还没有充分发展,预防侵权的过滤技术也未成熟。当下,新的网络技术与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点对点(P2P)技术、视频分享技术的应用导致网络盗版泛滥,严重程度远远超出1998年制定避风港规则时立法者的想象,通知-移除规则已经演变成了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盗版中获利的护身符。[9]
反对引入过滤义务者则认为,主张引入过滤义务者是以谷歌、脸书为参照系进行立论的,然而,谷歌和脸书并非互联网的全部,还有众多其他的互联网公司;谷歌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有雄厚的资金来应用过滤机制,但其他互联网公司却并非如此。此外,避风港规则不仅保护互联网公司免受侵权赔偿,也保护公众言论不受审查。[10]电子前沿基金会强调指出:其并不是为了大型平台本身的利益而主张维持现行的避风港规则。这些平台远非完美,他们限制用户内容的决定常常是错误的,但这正是避风港规则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避风港规则,大多数互联网用户依赖的互联网平台很可能会更为严格地审查用户言论,以减少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11]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为严重,尤其是内容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代表性企业之间意见严重对立,美国版权局主导的“第512条研究”项目进展非常缓慢。不过,在2019年欧盟通过《版权指令》之后,美国的内容产业又开始蠢蠢欲动,极力游说国会修改版权法;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参议院在2020年也举行了两场听证会。在各方期待下,美国版权局于2020年5月21日终于发布了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12]研究报告的基本结论是:避风港规则需要进行调整,但不应当做大规模的结构性修改[13];也就是说,不应引入过滤义务。

(二)欧盟避风港规则改革


2019年3月26日,欧洲议会以348票支持、274票反对、36票缺席的投票结果通过了《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该指令第17条引入了过滤机制,被各方认为欧盟避风港规则发生了重大转向,将对互联网产业产生重要影响,引发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导致欧盟出台《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尤其是其第17条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2015年左右开始的音乐产业的游说活动。为开展游说,音乐产业创造了“价值差”这一概念:由于某些网络平台从音乐中获得的价值与返回给版权所有者的价值之间存在非常严重的不匹配,因此存在‘价值差’;这是当今影响音乐产业经营环境的最紧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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