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6)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国际唱片业协会认为,尽管唱片业为消费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更好的选择、渠道和价值,但唱片业的收入却没有实现可持续的同比增长,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价值差”的存在。“价值差”的核心是由于某些网络平台规避音乐许可的正常规则而导致的市场扭曲。音乐行业认为,解决“价值差”的关键是创造一个公平的许可环境;然而,目前,这并不存在。因为像YouTube和Daily Motion这样的内容平台声称它们只是提供中立的宿主服务,有权适用版权法提供的豁免——避风港规则,而不是像Deezer或Spotify那样的网络平台提供的是数字发行服务,此种服务并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这严重扭曲了版权所有者与内容平台的谈判地位。显然,音乐行业打出“价值差”这一个鲜明口号的目的,是向欧盟的决策者推销以下理念:避风港规则不是互联网行业合理的政策选择,而是一个法律漏洞,使得YouTube得以不公平地利用音乐行业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
[14]最终的结果是,欧盟委员会被说服了,也认为:YouTube受到《信息社会指令》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不利于“价值的公平分配”。[15]为了实现价值的重新分配,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地位,使他们能有更多的“筹码”与YouTube进行谈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避风港规则作了重大调整,引入了过滤义务,直接颠覆了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以及《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禁止施加一般性监控义务的规定,也可能损害商业自由、表达自由。
在传统的避风港规则下,版权权利人发现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合格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通知提供的信息将侵权内容予以移除(删除或断开链接)。在实施过滤机制的情况下,版权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享有版权的内容数据库,每当用户进行上传时,过滤软件就将其与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比对,如果发现二者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内容将无法上传。这也就意味着《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已经将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转换成了通知-筛除规则(Notice and Staydown);这一变化非常重大: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变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将事后规制变成了事前规制。
三、中国避风港规则的改革方向
为应对新科技革命对避风港规则提出的挑战,美国、欧盟的立法者尝试对避风港规则进行改革。不过,二者对待改革的态度却截然不同。美国立法者的态度是犹豫不定、左右为难。在就修改美国《版权法》避风港规则征求公众意见时,来自不同产业、不同界别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提交的提案也立场各异。有的主张应扩张避风港规则:现行避风港规则只有四种类型,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P2P等新的网络服务形态,应当增加新的避风港规则类型。还有的主张应限缩避风港规则,理由是当年制定避风港规则是为了鼓励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产业已经发展壮大,而侵权行为仍然十分猖獗,因此,应当限缩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欧盟的互联网产业相对而言较为弱势,而版权产业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因此欧盟立法者在修改避风港规则的问题上,态度比较清晰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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