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避风港规则改革的立场与原则(8)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众所周知,互联网产业链非常长,生态非常丰富;对于产业链上某一环的企业而言,可能是利好的法律或政策,对于另一环的企业而言,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旗下可能有各种类型的互联网公司,这些公司可能处于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公司可能对于一项法律或政策持截然相反的态度。此外,一些在线内容分享平台近年来花费大量资金购买热播剧的版权,同时也创新商业模式,拍摄网剧、制作综艺节目,成为了版权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内部的版权部门希望其他平台能加强对其享有版权内容的保护,实施过滤措施;另一方面,平台内部的事业部门希望平台上有更丰富的第三方上传内容,以及承担较低的法律风险、较小的运营成本,从而对实施过滤措施持抵触态度。
(三)兼顾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
美国国会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19]因此,《数字千年版权法》是内容产业与技术产业之间妥协的产物,缺乏对作为网络用户的广大公众的利益考量。立法理念决定立法内容;由于公众利益不在立法目的范围之内,因此,避风港规则整体上缺乏对权利人滥用该制度的抑制机制,“没有体现出对表达自由的关注和保护”,关注的重心仅仅是“确定网络侵权责任,以实现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功能”。[20]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避风港规则来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因此美国法中的上述先天缺陷也自然而然地带入了中国法。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版权人利用算法发出海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自动过滤机制变得越来越普遍;用户创造内容的大规模兴起,导致利用版权人作品但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逐渐增多。这些新发展进一步加剧了通知-移除规则损害公众的表达自由、公平竞争等基本权利的风险。为恢复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对前两者提出与其增加的“算法执法”权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
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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