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雇主责任与应对(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注意提供劳务方与发包方是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肯定对内要承担工伤责任,对外要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这没什么争议,但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雇主责任。
注:本文中对内雇主责任、对外雇主责任的说法,参考自石先广律师的文章、书籍。
02 《民法典》生效后的法规变化
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是与雇主责任直接相关的法规,原文如下:
第9条——与“对外雇主责任”相关,第2款定义“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11条——第1款与“直接关系-个人劳务(雇佣)”的“对内雇主责任”相关,第2款与“间接关系”下的“对内雇主责任”相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法条中,对内雇主责任、对外雇主责任的规定都有,“雇佣活动”包括“其他劳务活动”,使得只要是个人提供服务都有可能承担雇主责任。无论这是否合理,法规本身还是比较清楚的。《民法典》生效前实务中大多数涉及雇主责任的判例都要引用上述法条。
但《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法规已经被删除,现在与雇主责任相关的主要法条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与“直接关系”下的对外雇主责任有关: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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