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雇主责任与应对(3)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民法典》第1192条——与“直接关系”下的对外雇主责任有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条——与“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下的雇主责任有关,但是指承揽关系下: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与“间接关系”下的对内雇责任有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03 “直接关系-个人劳务(雇佣)”模式下的雇主责任
接下来,我们根据“直接用工-个人劳务(雇佣)”模式下的不同类型分别说明。
1.雇佣型。
——对内雇主责任
此时没有了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雇佣型关系下,提供劳务方就是发包方的员工,发包方就是雇主,于情于理,没有理由雇主不需要对雇员因为工作受伤而负责。也许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56条的原则性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要求单位承担责任,甚至法院可能参照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待遇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
——对外雇主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发包方要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而雇佣型关系下的雇员肯定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无疑。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对外雇主责任是明确、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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