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雇主责任与应对(6)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1.提示风险,不作处理。
对于短期劳务,或者对于发生人身损害可能性不大的劳务雇佣(例如雇人做设计),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可能就不作处理,但律师应该向当事人提示该风险。
注意此类合同中,常常有“免责”条款,即约定单位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依法本应承担雇主责任或侵权责任,这类免责约定其实是无效的,但在合同审查实务中,从单位的角度,也未必要删除,只是律师应提示当事人该条款存在无效风险。
2.改变用工模式,也就是改变合同类型。
例如不直接与该个人发生关系,而是找一家公司提供这种服务。如有必要甚至可以主动帮助个人设立一个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我单位与该主体发生关系,而不是直接与个人发生关系。
如果直接与个人或包工头发生关系,应尽量选择“承揽”。如前所述,承揽关系下单位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与个人直接发生关系时,也可以考虑改为标准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缴纳工伤保险。这虽然成本高一些,但却是规范的、稳妥的作法。
3.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此时单位是被保险人,如承担雇主责任,单位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可起到转移和降低单位风险的目的。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并不提供此类险种,保险费用、保额、保险范围也未必符合需求。
4.“人身伤害保险 特殊约定”。
假设:A单位雇佣某退休职工B,后B工作中负伤,A单位依法应赔偿50万元。但之前,A单位出资为B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B,双方无特殊约定,保险可理赔30万元。请问B可以向A单位索赔差额20万元,还是可继续索赔50万元?
答案是:B可以继续索赔50万元。理由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B的赔付与A单位无关。A单位只是给B提供了一个特别的福利待遇(出资购买保险),但对A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无影响。
因此,如果存在雇主责任风险, 单位又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的,应该考虑在用工类协议增加专门约定,或者在单位出资购买保险时专门由员工确认。
相关条款:3256 商业保险赔付
本人同意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如发生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宜,则该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公司的赔偿金额之内。
5.特定安全事项的提示。
在合同条款中,在服务过程中,应提示事故风险与安全措施。这样在事故发生时,发包方可以此主张提供劳务方自己有过错,从而减轻发包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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