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高中历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3.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原因是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出示材料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反映了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此时,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4.唐朝:礼法结合
(1)唐朝法律:《唐律疏议》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教师出示材料,依据材料,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说明其被视为中华法系确立标志的原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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