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也是城市中的行动者吗?(5)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作为“对象”的音乐亦可被解读为关于“身体”之社会化属性,即布尔迪厄所言的“品味”(taste)的一种符号表达(18)。
因此,要理解以社会互动为基础的现实建构活动,就必须理解当下社会互动所面对的“对象”、所发生的“场所”、所凭借的“身体”其内在的特质是如何超越基于当前社会情境(social context)的主观阐释,从而对建构活动产生“物质性”的影响。我们可以以“电视”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知识社会学的脉络中,“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主观现实如何被“客观化”的一个关键步骤,它表明的是所有当下的自发性的主观行动如何被铸造成一种可重复的形式,从而获得客观的存在。当一台电视机被引入家庭生活以后,我们首先可以观察到的是围绕电视这一物件所形成的各种社会行动的基本“形式”(forms),例如摆放电视,收看电视;其次,这些不同的行动形式会被惯习化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模式”(pattern),例如定期收看电视以获取外界的信息,家庭聚会中电视作为重要的娱乐媒介;
最后,当一种模式被该社会情境中的所有成员“交互类型化”(reciprocal typification)(19)之后,例如收看电视被家庭成员共享为晚餐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如何摆放电视成为住宅主人社会品味的体现,一种围绕电视而形成的制度化(“客观存在”)就出现了。
在社会行动从“形式”到“模式”再到“制度”的现实建构过程中,电视自身的物质性(例如它作为媒介可以获取外界信息,它作为家具拥有一定的外观和美学设计考量),制约了该制度的形成过程。换言之,制度化的“客观现实”并非完全由当下主观的社会行动所建构,在最基本的层面,任何特定的行动形式都关联于行动所面对的“物”,人们对电视的理解、占有与使用事实上是与电视特有的物质性(无论是技术特征还是外观形式)密不可分,这恰恰形塑了人们当下的行动形式以及之后所建构的特定制度。从私人-公共空间的更大的范围来说,有学者指出,电视可以“使得人们协商和跨越各种社会归属和社会边界”,从而建构特定使用者“‘这里’和‘此时’的关系”(20),这一切都与它的特有的物质性密不可分(例如电视与手机的区别,电视与电脑的区别)密不可分。因此,理解电视的物质性并非要求我们提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例如从单一的“性质”出发来讨论电视(电视的技术属性,或者电视的材料),而只能从该物件在当前社会建构活动中所发挥的“影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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