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1)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1.目的: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购、销、存环节中的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以及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个环节内的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处理程序。
4.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5.内容:
5.1.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管理;
5.1.1.重大质量事故:
5.1.1.1.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5.1.1.2.发货、销售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1.2.3.购进假劣、过期、淘汰产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者。
5.1.2.一般质量事故:
5.1.2.1.保管、维护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5.1.2.2.购销失效、过期、淘汰产品,造成一定影响者。
5.1.3.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1.3.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半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1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5.1.3.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2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3天;
5.1.3.3.一般质量事故应2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1.4.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1.5.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5.1.6.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1.7.质量事故处理:
5.1.7.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
5.1.7.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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