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律者文摘语: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但恐吓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以自焚相恐吓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还是恐吓型的寻衅滋事罪,殊难认定。放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构成放火罪,若以自焚相威胁,利用他人对放火的恐惧达到无事生非等目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恶劣、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则应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恐吓型寻衅滋事的认定
作者:陆 玮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情
2016年1月15日许,被告人张晓雷、赵瑞龙携带汽油桶、打火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8号地下一层的捷敏酒吧内,分别将汽油泼洒在身上,并由张晓雷手持打火机(内无液体),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该网吧退还张晓雷因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后两名被告人在与网吧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雷、赵瑞龙在网吧这一公共场所将易燃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且案发时网吧内有多人,虽然打火机里没有液体,但是在该种情况下若接触到火源即会引起火灾,因此,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之所以进办公室商议并脱掉衣服,是因为他们相信商议能够得出结果,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因此,其未得逞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二人系共同犯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晓雷、赵瑞龙以放火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名被告人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而吓唬对方,打火机系其平时抽烟所用,且已经没有液体。往身上浇汽油是害怕被打,因此,二人在网吧工作人员的交涉劝阻下,放下了打火机,并把衣服脱下来进行冲洗。
审 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雷、赵瑞龙以自焚相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晓雷、赵瑞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晓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二、被告人赵瑞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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