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具体到本案,两名被告人通过实施自焚的行为对网吧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威胁,是为了达到使网吧退回赌资的目的,这显然反映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主观特征。而负责人由于害怕真的发生自焚并引起火灾导致人身及财产的毁损,故而只能与其谈判退赔事宜,因此,其用自焚相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的精神达到了强制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那么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从行为的手段、对象、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一个正常经营的网吧,通过往身上浇汽油自焚的手段来恐吓他人,虽然其主观上并无真正的自焚意图,客观上也没有点燃,且还配合清洗汽油等,但与对特定对象进行故意伤害等行为不同,无事生非的主观特征必然引起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即便被告人不自行点燃,一旦遭遇明火,仍然很容易诱发火灾,殃及无辜。
因此,其行为不仅会造成该网吧内的人员对发生火灾并殃及自己的巨大恐慌,还会使得社会大众对公共安全产生负面评价与不信赖感,该行为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宁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在客观上不仅严重扰乱了该网吧的正常经营,也对社会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故综合以上主客观方面,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做到了罚当其罪。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可能存在一定的竞合,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处断。

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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