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为达非法目的,以点火自焚的手段恐吓他人,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还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恐吓型寻衅滋事罪。对此,牵涉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本案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典型形式。构成该罪,不仅在主观上需要具有引起火灾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放火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还需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而这也是放火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那么,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需要厘清以下问题:什么是放火罪中的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是否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何判断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一)放火罪中公共安全的含义
关于何谓公共安全,理论界对此认识不一。通说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1]有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就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区分特定与不特定。[2]还有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3]笔者认为,刑法规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即在于将社会个体的人身、财产等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加以保护,因此,社会性、公众性是此类犯罪的核心,而量的多数就是一种体现,且不特定性往往会向多数性发展,二者并不矛盾。若将公共安全仅仅限于其一则有过于缩小保护范围之嫌,故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公共安全的特征,即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基于此,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即是放火罪的客观本质属性。
当然,尤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犯罪在主观上不能指向特定的对象,事实上,有许多犯罪分子是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但由于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公众安全的威胁故而构成了放火罪。同时,这种客观属性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的放火行为都必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实际后果。一般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客观危险性,是放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或财产犯罪的关键。也即如果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财物,且不可能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如行为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其损害的范围,则因无危害的客观可能性,一般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论处。反之,虽行为仅针对特定人或财产,却可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时,仍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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