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二)刑罚规制恐吓所保护的法益
由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丰富,往往通过一定程度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如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来达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因此,刑罚通过规制寻衅滋事行为来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更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即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社区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5]恐吓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刑罚规制的范围,也是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盲区,主要是对利用恐吓手段对他人进行心理威慑的行为难以打击,一些犯罪分子,尤其是一些黑恶势力团伙,攫取利益的手段逐渐由过去的打砸抢等暴力手段演变成更多地使用所谓“软暴力”,[6]如统一服装、发型等聚众摆场,制造恐怖氛围。而该种行为没有斗殴发生,难以用聚众斗殴罪来规制,但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严重破坏社会公众的精神安宁。
刑罚也正是基于此,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的精神安宁,尤其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恐吓的定义
如何定义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所谓恐吓是指以要挟的话语或者手段威胁、吓唬他人。[7]因此,恐吓是一种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行动,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用言语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既可以是明示的,又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既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从恐吓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人身,包括生命、健康等的威胁,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财产、名誉等其他权利的威胁;既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针对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被害人既可以是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个体。由此可见,恐吓的表现形式非常丰富,但不论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如何,最终只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强制、产生恐惧等,就属于本罪所指的恐吓。
(四)情节恶劣的判断
要构成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除了行为人要实施恐吓行为外,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情节恶劣可以从次数、手段、对象、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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