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浸与距离:数字艺术中的审美错觉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支持数字艺术(Digital Art)创作和展示的基础设施变得越来越强大。随着计算机、媒体、自动编程的材料结构系统的出现,艺术作品创作和审美的环境发生了剧烈的改变,形态丰富的数字艺术层出不穷。数字艺术快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有必要对数字技术的美学后果做出理论回应。本文将审美错觉(AestheticIllusion)理论引入对数字艺术的具体研究,藉此探讨数字艺术的具体表征及其所引发的审美经验。
一、数字艺术与审美错觉:概念与条件
全球第一个已知的数字艺术作品诞生于1968年的伦敦,一场名为“神经机械奇缘”(CyberneticSerendipity)的展览,将数字音乐、雕塑装置、机器人、电影、舞蹈、诗歌、文本、绘画、建筑和图片等艺术形式交织在一起,以探索全新的艺术样式。时至今日,数字艺术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画廊、艺术机构、城市节庆和媒体实验室的支持,众多致力于艺术和技术联系的数字艺术博物馆、数字艺术数据库等快速发展。数字艺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艺术品创作、欣赏、交易的整体运行,改变着艺术家和受众的艺术生态和审美环境。
面对数字艺术的勃然兴起,艺术界和研究界就如何命名这一创造性地使用计算机技术的艺术类型进行了诸多尝试,信息艺术(InformationArt,Stephen Wilson,2002)、互联网艺术(Internet Art,JulianStallabras,2003)、新媒体艺术(New Media Art,Mark Tribe,2006)、数字时代的艺术(Art of the DigitalAge,Bruce Wands,2006)等概念频出。鉴于在数字技术发展中各种新兴艺术形态快速演进的现实,本文认为可采用一种对数字艺术的基本定义,即“‘数字艺术’一词指的是使用数字技术,如计算机,来制作或展示的艺术形式,包括书面的、视觉的、听觉的及越来越多的多媒体混合形式”。这一概念表明,数字艺术不可或缺的特征是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性,即特指没有数字技术就无法实现的特定表达模式。
与此同时,作为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艺术构成方式及审美体验活动,数字艺术必然意味对艺术观念和审美价值的表达,不涉及艺术观念和审美价值的数字技术本身并不能成为真正的数字艺术,即“技术对艺术的介入并未消解艺术的审美属性”。因而,考察数字艺术的题中要义不仅在于艺术与技术间的交织博弈,更在于对由数字技术发展而来的数字艺术进行艺术形式和审美经验上的具体解析。在此问题上,审美错觉理论显示出有效的阐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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