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本院认为: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内容并在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果侵权成立,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三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三原告诉称从其父陈嗣庆处继承了对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并对著作人身权予以保护,因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被告认可涉案书信的作者系陈嗣庆,但认为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陈嗣庆系台湾地区居民,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台北市,故其法定继承关系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本案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关于涉案书信著作权的归属和内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一)陈嗣庆是否涉案书信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书信于《皇冠》杂志发表时署名的作者为陈嗣庆,三被告亦对此予以确认。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陈嗣庆系涉案书信的作者。
(二)三原告是否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39 条规定,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第 1140 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第 1141 条规定,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陈嗣庆有包括本案三原告在内的四子女,其配偶缪进兰及二女三毛先于陈嗣庆死亡,且三毛无子女。故三原告为陈嗣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陈嗣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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