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故陈嗣庆于1997年死亡后,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由本案三原告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故三原告亦有权对涉案书信的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
综上,三原告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就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内容并在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著作权各项专有权利控制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且该使用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的,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本案中,三原告主张三被告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则辩称其对涉案书信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三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内容经过了涉案书信作者或作为其继承人的三原告的许可,三原告亦称从未许可三被告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因此,本案中认定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以修改、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其次,则要看前述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一)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改动是否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
三原告主张,涉案节目改变了涉案书信的标题,并对涉案书信的内容进行删减、改动、调换顺序,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三被告认可涉案节目对书信内容进行删减、顺序调整及文字改动的事实,但认为前述改动并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理由在于,1.涉案节目为了契合“思念”主题,对涉案书信内容进行了部分引用,且已完整表达了这部分的情感,效果很好;2.涉案节目只对涉案书信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未改变涉案书信的表达;3.书信这一作品形式本无标题,节目中涉案书信的标题亦源于书信内容,因而不构成对涉案书信标题或内容的修改。
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何为对作品的修改做进一步规定。本院认为,对作品内容作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属于对作品的修改,是受修改权控制的行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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