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一,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属于受作者著作权控制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首先,根据该条规定,报社、期刊社有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此处的“作品”应当特指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的投稿,对于投稿之外的其他作品,报社、期刊社则无权进行删改。其次,法律专门规定在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时报社、期刊社有对投稿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正说明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下,包括图书出版者对投稿的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对投稿内容的修改,都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对作品内容的任何修改以及文字性修改、删节等改动,均应当属于受作者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前述行为。
第二,将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纳入修改权的控制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与作品改动相关的著作权权项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基于前述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改编权并不能控制所有对作品的改动行为。改动作品,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亦未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不受前述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的控制。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删节,或对作品内容作局部变更,一般不会形成新作品,亦未必会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将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纳入修改权的控制范围,能够为著作权人提供较完整的保护,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属于对涉案书信的文字性修改、删节;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以及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内容的变更,因而均落入涉案书信修改权控制的范畴。
此外,书信是一种向特定对象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应用文书,一般不设标题,但撰写者亦可根据实际需要为书信拟定标题。在书信拟有标题的情况下,标题与书信正文共同构成书信内容的整体。因此,对书信标题的改动亦属于对书信内容的修改。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将涉案书信中的一句话“你这一次的境界是没有回头路可言了”作为书信的标题使用,对涉案书信的标题进行了改动,属于对涉案书信内容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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