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判决全文(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将涉案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
三原告主张,涉案节目中包含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涉案节目在腾讯视频平台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观看涉案节目,构成对涉案书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被告认可对涉案节目的网络传播行为,但辩称信息网络传播的对象是涉案节目而非涉案书信,因而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
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指向对作品的提供行为,且要求该行为使用户可以获得作品。本案中,由于涉案节目中包含了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公众在观看网络中存在的涉案节目时可以通过聆听对涉案书信的朗读以及观看涉案书信的字幕的方式,知晓涉案书信的内容。因此,即使信息网络传播的直接对象是涉案节目,但该行为却实际达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使公众获得了了解书信内容的可能性。故将涉案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受涉案书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四)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属于适当引用,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合理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涉案节目仅引用了涉案书信中的一千余字,占涉案书信及涉案节目的篇幅均较小,属于适当引用;第二,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是为了介绍、评论该书信的内容以及突出父女感情及“思念”的主题;第三,涉案节目获得了较好评价,没有影响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三原告认为,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不构成适当引用,理由在于:第一,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时并未指明作品名称,且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第二,涉案节目是读信节目而不是书信评论节目,读信是主要部分,点评是次要部分;第三,涉案节目传播是明显的营利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前述规定,判断本案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对涉案书信的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为“适当引用”;第二,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与涉案书信的正常利用冲突;第三,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涉案书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三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做如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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