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这样,数据等财产权设计可以有效促进公共领域的数据开发,更好地开发数据这一公地资源。
搭便车、激励理论和公地悲剧理论密切相关,但更关注数据产权对于促进市场预期、激励市场主体与建构市场的作用。按照其推理,在缺乏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下,人们不会对相应资源进行投资、加工与维护,无法通过市场激励与市场流转的方式来激发市场活力。因为人们可以搭公共资源的便车,过度使用公共资源;或者搭他人的便车,对他人产品进行免费占有和利用。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意味着缺乏产权保护将导致负外部性问题。对于支持数据产权理论的学者来说,产权制度正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良方,可以通过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而解决搭便车与激励问题。在其经典著作《产权经济学》中,德姆塞茨曾指出,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明晰产权将使所有者的活动成本和收益内部化,并允许将该权利出售给可能更重视该权利的其他人。即使在具有交易成本的情形下,当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超过产权保护带来的成本时,产权保护仍值得追求。
总之,数据产权理论认为,现实场景中数据交易以服务为对象,而非以数据本身为对象,其根源在于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一旦形成完备的数据产权制度,针对数据本身的交易需求就会被激发出来。就像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交易更多是劳务等形式的互助,只有到了工业化与商品化时代,各类商品、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才出现市场交易。从这一逻辑推论,一旦关于数据的产权制度落实,针对数据本身的交易市场就可能出现,甚至可能出现类似证券市场的高频交易。
二、数据特征与产权保护的困境
数据交易的困境是否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解决?对数据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数据具有价值不确定性、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这使得数据确权难以解决,或不适宜解决上文提到的交易成本、公地悲剧、搭便车等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已经存在上述问题,并引发了很多学者对知识产权过度财产化的批评。知识产权中的部分制度具有财产化特征,但也与传统财产权存在较大区别。另外一些制度则更接近于非财产化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正从另一个侧面反应了数据产权保护的困境。一旦对不满足知识产权条件的数据进行产权保护,法律所面临的困境将更为严重。
数据价值的不确定性
首先,数据本身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产权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产权制度可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例如史密斯教授曾经指出,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如果没有这些制度,人们将没有太多的动力参与与信息有关的某些活动,无论是发现信息、将信息商业化,还是利用信息降低消费者搜索成本”。但数据特别是大数据的价值本身非常不确定。即使企业对外披露其数据,仅仅凭借数据本身也难以确定其价值,难以减少市场主体搜寻与利用数据的交易成本。数据价值的不确定性有如下若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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