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以数据库为例,数据库可以说是标准程度最高的数据类型,但用户在购买这类数据后,往往只需要对其部分进行利用。因此,数据库企业在与不同高校、研究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中,虽然都出售同样的产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往往相差巨大。
综合而言,数据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数据本身难以成为一种可以流转的标准化商品。能够进行市场流转的商品,一般需要具有相对确定和标准化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例如土地、产品具有工业或消费使用价值;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则具有交易价值,这些商品的价值都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而大致确定。但在数据的例子里,很多数据的价值处于不确定或待定状态。这样,即使法律对数据进行财产化确权,也难以降低交易方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
数据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数据还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使得上文提到的公地悲剧理论不能简单应用在数据问题上。上文提到,缺乏产权制度会导致公共领域的过度利用,或者导致对公共领域的开发利用不足。但首先可以指出,数据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特征,并不像土地、商品或货币一样是稀缺资源,一旦被他人占有,其价值就会完全丧失。即使数据被他人复制或获取,原始数据仍然存在,数据拥有者仍然可以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正如罗斯教授所言,在数据与无形财产领域,不存在过度利用的问题,公地悲剧的理论并不适用。
缺乏产权制度会否导致数据产品的激励不够,从而导致上文提到的搭便车问题,最终造成公共领域的开发利用不足?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但可以指出搭便车行为并不一定都是负面行为。搭便车经常被认为一种负外部性问题,因为搭便车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耗,而财产遭受损害的一方却得不到补偿。但即使在有形财产中,搭便车行为也不一定受道德谴责和法律调整。在无形财产或有形财产产生的无形资源中,搭便车更为普遍。一般而言,对无形财产的搭便车不会对对方物品造成损耗,因此搭便车很可能成为一种正外部性活动,产生所谓的“溢出效应”。例如,当某户人家在院子里种植花草树木,路人和邻居因此享受了花草的香味和美感,此时路人和邻居的搭便车行为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福利;当游客对当地房屋进行外部参观或拍照,只要此类行为不侵害对方隐私或其他伤害,那么游客的此类搭便车行为也会产生正外部性。
搭便车行为也未必妨碍投资激励,更不一定需要以财产权制度进行投资激励。搭便车行为经常会被认为不利于投资,因为付出投资成本的主体将无法在搭便车的情形下通过收费而收回成本。但正如莱西格等学者指出,“足够的激励”,并不意味着“完美的控制”。即使邻居与路人享受了花草的香味、房屋的视觉美感,也不会打击户主种植花草与修建房屋的动力。法律只需要保证投资者能够有效获取比成本更高的回报,而不必禁止所有的搭便车行为。如果对所有个人投资都进行绝对化的产权保护,那么结果将是过度的投资激励,造成社会资源与社会福利完全被私人所占有。例如,承担修建桥梁或高速公路的公司可以拒绝某些车辆的通行,或者通过对车辆收取高额的通行费,在这些涉及正外部性的例子中,赋予个体以绝对性控制的权利,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整体下降。在数据问题上,由于数据的非稀缺性与竞争性,法律更应谨慎以财产权制度来进行投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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