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前文论述,案例要素逐渐实现“标签化”,在此工作的基础上,案例生成规则应逐渐结构化,案例要素识别逐渐标准化。在案由、事实、争议焦点等基本要素的识别上,应规范语言表达规则,统一裁判文书识别要素的范式,表达要有准确度和具体性,最好采用统一的句式结构,从而使类案的界定和推送更加准确。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的建立,实际上已经将裁判文书的要素范式进行了整合,但是现阶段该整合缺乏统一性,应当制定更加细致准确的裁判文书要素,更加精准的文书结构和规范,从而与文书智能生成的技术层面相互呼应。
(2)“人性化”的强制检索机制
当大数据时代相对成熟,技术支撑达到基本解决法官类案援引需求时,类案检索的强制性也应得到一定的规范。但是“一刀切”的强制检索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现实,因此,有必要设置明确的不必检索和类案难以援引的处理规则。笔者认为,检索的必要性和强制性规定,可以与繁简分流机制挂钩,繁案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简案可以不强制类案检索。当类案出现难以援引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处理(见图4)。

【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


图4:类案援引困难的处理
(3)“明确化”的案例指引规则
大数据时代,类案检索在法院系统的应用,价值远超出工具属性,应当扮演推动类案同判、维护公平正义的主体性角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案例检索后类案参照援引的方式,建议指导性案例基于应当参照的效力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并作为裁判理由直接呈现,而其他案例则应充分说明理由论证,展现原因或者不予参照的理由。法官完成检索后需制作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具体格式和要素也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结 语
类案检索制度是适用空间大,愿景广阔,但是现有制度规范不够清晰,亟需反思制度运作并及时矫正制度方向,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供给侧为基础,制度供给为保障,司法实践为衡量标准,实现法律与技术的交互发展和融合,是“类案同判”价值追求的实践操作路径选择。本文旨在制度进路上提出宏观指引,对信息化发展时代的“人工智能时代”和“大数据时代”分别加以分析和赋予价值期待,推动法院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实现。
原标题:《【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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