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类案适用的“可变性”
通用领域的数据价值相对稳定,可以反复挖掘并深度利用,但是裁判领域的数据具有易变性,如前文所述,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逐渐由“规则-事实”的二元空间延伸至“规则-事实-社会情境”的三维空间,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相同的规则或许适用的效果截然不同,因此,类案适用应当结合考虑社会情境,体现法律适用的最大价值。法律既要发挥“最后一道防线”功能,也要发挥司法能动性,社会情境的改变势必引起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不适应情形,制度可以滞后,但是不能落后,因此,类案在适用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结合社会情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适应。实现这一方面的要求,需要推送系统的精准性,更需要法官适用类案时的灵活性。
(3)类案效力的“层级性”
案例数据库中案例数量庞大,对于大量的类案效力应当明确其指引的层级效力,对不同等级的指导案例、不同等级的法院判例做出效力区分,为法官提供更为明确的适用优先顺序。笔者认为,应当将类案的适用效力分为应当参照、可以参照、隐性参照三种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应当参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参阅案例、上级法院的判例、本院的先行判例等,则作为可以参照案例,其他法院案例、下级法院案例等可以作为隐性参照案例(见图3)。

【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


图3:类案效力层级
(4)检索定位的“辅助性”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裁判规则、院庭长要求类案检索等案件应当进行检索,一些地方法院也制订了本院强制检索规范,笔者认为,根据近期检索机制的未成熟、检索技术的探索期等因素考虑,类案检索机制的法律定位应当是辅助性的,可以减少在类案检索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法官因为强制检索带来的错判风险,同时也基于类案检索平台的完善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期待。
(二)“大数据时代”的检索应景期待
在远期的大数据时代,技术层面主要实现大数据对案件资源的聚合分层,从而实现更加多元化、精准化、智能化的推动和匹配,制度层面则具体回应案例生成规则、制度效力、检索结果适用指引规则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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