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1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再看第533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第2款“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人认为情势变更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我的看法是,情势变更是对当事人潜在的交易谈判结果的模拟。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相关情况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这意味着当时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这个情况,所以当事人当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进行了协商,肯定也就纳入到合同的风险分配的过程中。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情况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属于商业风险,意味着当事人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对于风险进行了分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如果当时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这样的条件变化,当事人之间如果进行充分的协商、充分的谈判,可能就会谈出一个完全不同的合同。
怎么样变更、怎么样解除、怎么样调整,法官要猜测当事人的当时的潜在意思,这是尊重他们潜在的私人自治。所以其实情事变更制度和合同的补充性解释,本质上是一回事。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制度,它们的适用都是由于一方在作出意思表示时自由受到了干扰。这里着重说一下第151条“显示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我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例如张三去街边小店买黄酒,张三虽然挺爱喝酒的,但是对黄酒的品鉴能力不专业,就属于缺乏判断能力。店家说这一坛600块、那一坛400块、另外一坛100块。张三作为人傻钱多的人就要买600块的,但是实际上600块的这坛和100多块钱的那坛差不多,淘宝店上也就100多块钱。店家没有骗张三,不构成欺诈。但是店家利用张三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是张三有权撤销合同。
这个条文规定在第151条,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的都是撤销权的产生事由。注意,我国的显失公平,法律后果是受损失方有权撤销,法律后果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在其他的国家同样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法律后果就是无效,比如在德国德民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我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要件大体一致,但德国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无效,我们规定是可撤销。一般来说在做比较民法研究时,如果发现中国有一些东西和德国很不一样,我们可能就要仔细琢磨我们是不是搞错了。但是对于这个条文,我认为我们规定为可撤销比德国规定为无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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