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2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今天海龙老师讲的话题很有意思,我很赞同他在PPT里谈到的问题,“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后续展开时又区分三个概念:私法自治、私人自治、意思自治。他说要沿袭传统,因为大家一直都用私法自治,所以就用这个词。但是我有不同的意见,我认为应该做这三个概念的区分。海龙老师今天主要是讲私人自治的层面,讲的是私法当中私人自主处理自己的一些活动或者事宜,个体也好、法人也好,即个人自主性的问题,但是为什么要区分,或者说私法自治的概念更多应该用来表述私法private law的自主性,法律有自己的自主性。它跟我们在讲私法当中个人自治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
当今天听到海龙老师讲“自治”时,是涉及到具体自然人、个人、法人的法律行为,但是这里也牵涉到区分出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自治或者自主性。海龙老师一开始说“并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私法自治”,但是我认为这个私法自治是很重要的,而且会牵涉到私法与公法、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是一个更大的宏观背景上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我想用一个概念来表达,即“法的自主性问题”,这也是刚才李忠夏老师讲到的问题。
这里很有意思,海龙老师讲私人自治,一开始就谈为什么要有私人自治,列举了哲学上的理由、经济学上的理由,当我们去谈所谓私人自治时赋予的理由,如哲学上预设人应该是自由的、理性的,从这点进入论证。仅有这个东西还不够,还让你觉得不充分,那这个时候又加入一个东西,比如说经济上、功利上的理由,但是我认为这都是借助法律之外的东西,要诉诸法律之外的理由,哲学上、经济上的理由来证明这个东西,而这个东西本身要实现需要依靠法律本身,所以这里讲私人自治也好,意思自治也好,根本或者基础应该在法律本身,是法律制度本身的自主、自治,才能保障私人的自治和他治。私法当中的自治和他治是建立在私法自主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个东西很难去谈私人意义上的自治或者边界以及限度在哪里?因为是法律在设定这个边界,而法律没有自己的边界、没有自治的范围,那么谈何意义上保障私人自治呢?
所以虽然海龙老师今天讲的是私人自治意义上的话题,但是可以看到这个问题背后有一个更庞大的背景,这就是私法或法的自主性问题,而且会涉及到不同系统之间的结构或问题。为什么要诉诸哲学上、经济上的理由,这都是法律系统和经济系统或者人的环境、心理系统耦合,但是这些理由在某种意义上只是让人接受这个事情,实际真正能够保障自主性、自治都是依靠法律本身,如果没有法律的自主性那么就不可能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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