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摘录|纪海龙、李忠夏等:私法中的自治与他治(2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纪海龙:
我同意你的想法,也同意孙老师的想法,在没有竞争的时候由于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支配权能,貌似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但实际上如果不存在实打实的竞争,也看不出来谁优先。如果其他债权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登记的抵押权就往后排了。所以总体来说,如果说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这实际上是一半对一半错的话——形式上他是优先的,但实质上又没那么优先。
同学:
老师认为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之间,登记对抗何以优于善意取得?
纪海龙:
原因是登记公示制度有一系列的优点,可以创造非常清晰的排序规则,即只按登记的顺序来。而一旦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之后,就是按照善意恶意来进行判断,一是个案中判断善恶意其实不确定因素很大,二是也可能产生循环优先权的问题。
我举个例子,1月1号时债务人给银行设定了一个浮动抵押,4月底5月初时债务人有一个新的融资需求,就找到1月1号那个持有浮动抵押的银行说,我有新的融资需求,能不能给我贷款。银行有可能给他贷,但是利息比较高,也有可能不愿意给他贷。5月份债务人想要融资的目的是什么?是买一个机器,但是他没有钱,所以要找银行融资。结果他被1月份的银行拒绝,或者不满意1月份银行提出的融资条件。于是他就和供应商谈这个事情,机器供应商说,没关系,我给你融资,把机器先给你用,你可以先不用付钱但是你要给我担保。金融是跨期的价值交换。供应商先把机器给债务人,债务人欠供应商的钱,但供应商也不放心,于是说你要给我提供担保,债务人没有其他的担保品可以提供,只有这个新的机器可以当作担保品抵押给供应商设定一个担保。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供应商就去查债务人的登记簿,查到1月1日有一个浮动抵押。
假如没有《民法典》第416条,供应商把机器给了债务人,就变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就自动变成浮动抵押的标的。按照第414条多重抵押是按照登记时间排序,就意味着供应商就算获得担保权也是第二顺位的担保权,那他还愿意给债务人融资吗?肯定不愿意。怎么办?第416条规定,在这种场景下供应商的担保权,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之内办理登记的,这个担保权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所谓“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最主要是指1月1号的那个银行,因为10日之内登记优先于其他的担保物权人,这里“其他的担保物权人”肯定不是指10日之后登记的担保物权人,因为10日之后登记的担保物权人按照第414条的排序就是自然劣后于供应商的抵押权。而第416条规定,如果交付后十日内登记,那么给供应商的抵押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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