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长|从“龙利得案”到“布兰特伍德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突破(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布兰特伍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依据纽约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其提起本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显属错误,经多次释明后又拒不纠正,其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鉴此,本案不应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依法应予终结审查。本案终结审查后,布兰特伍德公司可依法另行提起执行申请。
简评
相较于“龙利得案”和“大成产业案”,本案在处理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问题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广州中院不仅在之前的民事裁定书中确认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广州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而且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还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裁决的国籍属性(籍属)和执行裁决的法律依据。
关于裁决的籍属,申请执行人布兰特伍德公司原本希望法院采取“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走捷径认定本案裁决为法国裁决或者香港裁决,因为本案仲裁机构总部或者受理案件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为法国和香港。若如是,则本案裁决可以视为法国裁决或香港裁决,进而纽约公约或者内地和香港相互执行裁决安排得以适用。被申请执行人则提出本案裁决不属于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广州中院在本案中没有回避裁决的籍属问题。广州中院既没有按照“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认定本案裁决为法国裁决或香港裁决,也没有认定本案裁决为“非内国裁决”,而是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涉外性质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广州中院的这一认定殊值称赞:首先,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裁决的性质,具有标杆意义;其次,摒弃“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以“仲裁地标准”确定仲裁裁决具有仲裁地所在国国籍,符合国际仲裁的主流观点,我国司法机关并未逆潮流行事或者置身于该潮流之外;
第三,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视为“非内国裁决”,将有可能无法逾越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出的“互惠保留”,于执行无助益;退而言之,即使不考虑“互惠保留”而依据纽约公约解决裁决的执行问题,纽约公约也会因其本身的局限不能解决裁决的其他司法监督问题(例如,如何确定对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的主管法院问题),因此“非内国裁决”的解决方案并不周延,容易顾此失彼。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视为中国的仲裁裁决,除有执行方便外,还可以解决对该类裁决的撤销管辖问题。按照通例,仲裁地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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