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长|从“龙利得案”到“布兰特伍德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突破(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015年4月13日,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布兰特伍德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活动,约定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应当认定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终极裁决》是法国仲裁裁决,应按照纽约公约规定得到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案涉《终极裁决》是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香港的分支机构作出的,该裁决系香港仲裁裁决,也应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认可并执行该裁决。
阀安龙公司则认为案涉《终极裁决》不应得到承认与执行。首先,根据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由于案涉《终极裁决》系在中国广州作出,不属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故应当排除适用纽约公约而被拒绝承认和执行;其次,根据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声明,中国并不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活动,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非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其在中国作出裁决,当事人无法申请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对其进行撤销审查,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益,也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其三,尽管纽约公约在“领域标准”之外还规定了“非内国裁决(或非本国裁决)标准”,但目前中国立法对“非内国裁决(或非本国裁决)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采取以仲裁程序准据法来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模式,故也不应以“非内国裁决(或非本国裁决)标准”适用纽约公约;
最后,仲裁条款的效力与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综上,尽管布兰特伍德公司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不能当然得出案涉《终极裁决》应被承认和执行的结论。
广州中院的裁定意见
就布兰特伍德公司的申请,广州中院作出如下裁定意见:
首先,案涉合同的项目地点在中国广州市。广州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穗中法仲异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有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根据布兰特伍德公司的申请,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仲裁地中国广州作出案涉仲裁裁决。根据该事实,案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布兰特伍德公司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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