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长|从“龙利得案”到“布兰特伍德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突破(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裁决的执行依据,广州中院也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73条(以及第274条)原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本案法院历经五年(从2015年4月13日立案至2020年8月6日作出本案裁定)提出此条文也可“参照”适用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足见此一解决方案是我国法院审慎考虑后作出的务实选择,为以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和同类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按照本案的裁判理由进一步推理,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将也有参照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进行司法监督的可能。
以上三个案例相互之间的时间跨度不到十年,其所取得的进步却意义非凡。它们都完成了同样的任务,就是面对仲裁法存在的缺漏和当事人愿意通过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现实需要,如何顺应国际仲裁的潮流,创造性地解决制定仲裁法时未曾明确的问题,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中国是一个可信任、可预期的仲裁地。最高人民法院、安徽高院、上海一中院和广州中院在三个案例中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求真务实、填补缺漏、解决问题的态度。
从更加广阔的背景来看,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态度与国务院关于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的工作总基调相吻合。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三次发文,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特定地区开展业务活动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在《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提出要“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和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2019年8月7日,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2020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2020]123号)“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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