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长|从“龙利得案”到“布兰特伍德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突破(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认为应确认申请人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申请人大成(广州)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依据《液态及气态产品承购协议》第14.2条、《液态及气态产品承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形成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为此发生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仲裁地中国上海仲裁。”
简评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所作的“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并不包含对临时仲裁的保留,因此上海一中院的分析有其不准确之处。但除此之外,上海一中院在本裁定书中的分析值得称道,它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政策导向,坚持了裁判规则前后承继有序、裁判标准统一的司法政策,并且具有顺应仲裁发展趋势的国际视野。对于外国仲裁机构能否管理仲裁地点在我国国内的仲裁这一问题,上海一中院观点鲜明,指出这个问题不涉及我国仲裁市场是否开放的问题,法律上无明文禁止规定,最高法在“龙利得案”的司法意见必须坚持,顺应国际潮流的做法应当允许。
上海一中院的裁定很好地呼应了“龙利得案”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在bna v bnb案中的判决,再次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法院支持当事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来华仲裁的积极态度。但由于本案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不涉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因此对于这类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执行依据问题,本案如同“龙利得案”一样,无法给出答案。
三、2020年8月的“布兰特伍德案”
案情
2010年4月13日,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特伍德公司”)与广东阀安龙机械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安龙公司”)、广州市正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链板式刮泥机的合同,其中第16条“仲裁”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仲裁。”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为中国广州。
2011年5月9日,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确认案涉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广州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穗中法仲异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2012年8月31日,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14年3月17日,国际商会仲裁院独任仲裁员作出案件编号18929/cyk《终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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