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其五,“类案同判”有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相同的法律见解和裁判规则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司法认知和裁判预期,这就会大大减少上诉、再审案件的比例,同时也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数量,有效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大大节约诉讼的成本,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域外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方式及启示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各个国家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方面都有不同的方式和路径,形成了一些相对固定的制度。但无论判例法国家或成文法国家,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上均具有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在范围上主要集中在“原则重要性”和“歧异排除”两个方面。“原则重要性”实际上涉及司法机关创设规则的问题,即案件涉及问题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当事人在个案中的利益,需要提炼出相对统一的法律见解以约束未来类似案件裁判时的一种方法。“歧异排除”是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在先判例相冲突时统一裁判标准的一种方法。
二是在形式上特别重视发挥最高法院在统一法律见解和裁判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法院作为各国行使终审权的机关,其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最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决定了几乎所有国家的最高法院都负有统一全国法律适用标准的责任与义务。在一定意义上,也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方面的功能被世界各国立法普遍肯定。
美国作为较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方面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遇到可能发生歧异的判决时,一般会将抽象的法律问题提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去处理。
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联邦上诉法院用全院模式(大法庭)审理案件,自此以后将抽象问题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制度就慢慢失去了功能。美国为解决法律适用争议采取的大法庭制度,一般分为3种情况:
一是上诉的时候当事人就主张应该适用大法庭审理;
二是案件审理之后、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或申请大法庭审理;
三是判决宣告之后,在符合美国联邦上诉规则第40条所规定的期限内,联邦上诉法院可以将小法庭已经审理的案件交由一个大法庭重新审理。
对于第三种判决宣告后再由大法庭审理的制度,必须经该院全体法官过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启动。而实体上的条件也有3个:一是该案与本院先前生效的裁判有冲突;二是该案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有冲突;三是该案具有特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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