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日本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影响较大,立法上并未采用判例拘束性原则。日本最高裁判所有15名法官,分为3个小法庭,每个法庭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日本最高裁判所亦设有全体法官组成之大法庭,审判长由院长担任,参与审理的最低法定人数为9人。大法庭审理的案件为:
(一)基于当事人主张,判断法律、条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二)法院认为法律、条例、命令、规则或处分违宪时;(三)原裁判关于宪法或其他法令之解释适用,所持见解与最高裁判所之裁判先例相异时;(四)小法庭各法官意见不同,持不同意见法官的人数相同时;(五)小法庭认为交付大法庭审理为宜时;(六)法官身份之裁判;(七)人事官之弹劾裁判。
日本最高裁判所自2008年至2017年12月间,大法庭共受理14件案件。日本最高裁判所有一个7人组成的判例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门挑选最高裁判所判决中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判例。在日本,判例具有规范下级法院裁判的功能,下级法院有遵守判例的义务。对于相同类别案件应当作出相同之判断,因而产生裁判结果之预测可能性,进而实现法的安定性。在日本,判例在事实上的指导力毋庸置疑,但其在制度上并不承认判例的立法属性。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的方法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除联邦宪法法院外,德国另设有联邦最高法院(实为联邦最高民事刑事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5个终审法院。
德国自1879年帝国法院成立初期,即设立联合民事审判庭、联合刑事审判庭以处理各民庭之间、刑庭之间裁判的内部冲突。1935年后,德国取消了全体大会而改设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一直延续至今。
德国联邦大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有“歧异提案”与“原则重要性”提案两类。“歧异提案”是指最高法院审判庭对法律问题拟与同院其他法庭之先前裁判不同时,负有提案义务,必须将法律问题提交大法庭决定。大法庭统一法律见解后,提案法庭必须据此裁判。反之,如果因同院其他法庭不同见解之裁判在先,审判法庭未经大法庭提案程序,便不得作出与其他法庭见解相异的裁判。
“原则重要性”提案,是指审判法庭依其见解认为有可能创制规则或者有确保裁判一致性之必要时,可以将具有原则上重要性的问题提交大法庭裁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由5个刑庭各庭2位法官与院长共计11人组成;民事大法庭,由12个民庭各庭1位法官与院长共计13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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