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就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以及运行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几个文件的出台,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我国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方面具有两个较为明显的体制特征。
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实际上是法官、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集体意志,法律适用分歧完全可以在集体意志形成的过程中被吸收和化解。
二是相对成熟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机制。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我国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职能和范围的规定,全面总结吸收了多年来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稳定成熟的工作机制(我国台湾地区中央警察大学黄朝义教授认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结果,代表法官可以不受任何机关之干涉,独立作出法律判断而为妥适的判决,但也代表着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事实与相同法律却可能作出不同结论之判决,这将会带来违反法安定性的问题。从此观点而论,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两个问题,也就是法律适用解释的一致性与法官独立审判精神间的不一致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对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除独任法官负责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均由合议庭负责审理。因此,合议庭是我国法院最主要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采用多数决原则来解决合议庭内部的法律适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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