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而由合议庭的意志上升为法院的集体意志,中间是否需要设置必要的监督制约环节?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或二审裁判有上诉和再审程序作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尚可以得到救济,那么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由3人组成的合议庭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时简单采取2:1的多数决原则,由此形成代表国家终审权的终局裁判,是否能够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不无疑问。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憾。
特别是6个巡回法庭相继成立以后,合议庭与合议庭之间、巡回法庭与巡回法庭之间、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之间面对法律适用分歧时如何解决?这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规范的一个重大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当事人没有上诉救济的渠道。
因此,要让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真正成为代表国家意志的终局裁判,要让全社会真正接受和信赖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判,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具体有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建立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机制。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歧来自内外两条路径:
其一,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就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两种相互对立的意见,合议庭一致建议或者持少数意见的人要求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
其二,合议庭虽然形成了一致意见,但通过类案强制检索,发现案件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发生冲突,必须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上述两种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路径,都与合议庭成员的人员数量、知识结构、职业经历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合议庭内部法律适用分歧采取多数决原则,也即3人合议庭中只要形成2:1的评议结果,裁判即具有正当性。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裁判,选择5人以上的大合议庭与其裁判的地位和属性应更加匹配。
2018年8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重大民商事二审案件的审理上探索推行了5人合议庭制度,并且在人员结构上强调私法背景与公法背景的互补,将民商事法官与行政法官、刑事法官共同组成大合议庭(3 1 1),使不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专业人员观点相互碰撞和补充,从而对纠纷解决路径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论证权衡,有利于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与解决,有利于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纠纷化解渠道。
实践证明,在5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虽然法律适用分歧发生的概率较大,但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比例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没有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机制,案件中潜藏的法律冲突就不可能进入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之内,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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