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德国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时采取了中间裁判模式,也称为“二阶制”,即最高法院小法庭提交审判中的案件,大法庭作出一个关于法律问题的中间裁判,最后案件再回到小法庭作出终局裁判。
法国也是大陆法系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家,但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方法却选择了与德国、日本并不相同的模式。法国最高法院设有6个审判法庭,分别是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财经法庭、社会法庭、刑事法庭。法国最高法院统一法律见解的路径有两条。
一是全院联席会制度。由6个庭各派3人(庭长、资深法官、法官各1位)与院长共计19人参加,专门讨论法律上具有原则性的案件,特别是各事实审法院见解有所分歧或事实审法院与最高法院见解有所歧异的案件。案件如经全院联席会讨论,原审法院必须依照全院联席会的见解而为裁判。
二是请示咨询制度。请示咨询是由事实审法官提起,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请示所涉及的必须是新法律问题;(二)该法律问题确属疑难复杂;(三)该法律问题引发大量诉讼。请示咨询是法国最高法院最原始、最基本的职权,最高法院的咨询意见在理论上并不拘束请求咨询法院之法官,但事实上仍具有相当程度之拘束力。
分析各国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方面的不同实践,无论是德国、日本的大法庭制度,还是法国的全院联席会制度,我们从中不难看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内在规律。
一是对象必须明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审案件与在先判例存在冲突以及涉及创设裁判规则等原则性重要问题的情形,不能任意拓展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二是程序必须严格。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作保障,无论是大法庭制度还是全院联席会制度,从启动条件、人员构成、讨论程序、决议形成等均有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
三是结论必须权威。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生命力在于其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尽管在成文法国家,判例很难具有立法的地位和属性,但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未来同类案件的拘束力却不可动摇。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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