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制度安排(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是要建立法律适用分歧的讨论机制。合议庭将法律适用分歧提交给法官会议后,法官会议的讨论规则和表决程序又直接决定会议决议的质量。一般来讲,法官会议的质量取决于如下3个环节:
(一)案件摘要的形成。合议庭必须提炼简短的案情简介,内容涵盖案件的主要事实构成和法律争点,并简要介绍合议庭内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与在先裁判冲突的观点及理由。根据实践观察,案件摘要的质量是法官会议决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二)讨论表决的程序。法官会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官资历由低到高依次进行表决,除对案件事实进行提问外,资深法官和庭长不得抢先发表意见。在实践中,有的庭长为了提高效率,习惯于指定一位熟悉该领域的资深法官率先发表意见,导致其他法官受其影响而不能客观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影响了法官会议决议的质量。
(三)会议决议的形成。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客观全面归纳与会法官的意见,并将多数人意见提炼概括为可以普遍适用的裁判观点和法律见解,然后由会议秘书会同庭长委托的一位资深法官共同撰写出法官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三是要建立法律适用分歧的约束机制。法官会议纪要对合议庭仅具有参考作用,但丝毫不能轻视法官会议纪要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的约束功能。
如果合议庭的多数人拒绝接受法官会议的多数人意见,该案件必须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意见与法官会议的多数人意见相同,持合议庭多数意见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意见进行总结和分析;如果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1年内数次被审判委员会否定,该合议庭的多数人应当停职进修或者接受专门领域的业务培训,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有退出员额法官的风险。反之,如果法官会议的多数人意见数次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庭长应当组织全体法官进行分析总结,找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不断提高全体法官的职业水平。
四是要建立法律适用分歧的决策机制。法官会议作为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因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为了有效解决法律适用的分歧,必须完善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
(一)合议庭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后,未经法官会议讨论,不能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法官会议决议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合议庭必须再行合议一次;合议庭合议后仍然坚持原来意见的,才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除汇报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外,还必须客观、全面地汇报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主持法官会议的庭长或副庭长可以就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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