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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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诉某镇政府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时仍应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的责任大小。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0日第3版
2.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舒家琴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免责事由限定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4)扬民终字第149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唐勇诉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地下设施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就推定其有过错。地震灾区的各项设施在地震中严重受损,自来水公司未在定期对管道的巡查中发现管道爆管的问题,导致被侵权人地下室渗水。自来水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2)都江民初字第16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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