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2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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