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4.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赵某诉某房产公司地下设施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而地下设施的管理人须自证无错。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其应就自己所受伤害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2)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对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可以通过对其进行如下审查来判断:①是否对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②是否尽到与自身能力等相匹配的日常管理责任,例如是否有日常巡视制度,是否在地下设施附近安置一定的隔离设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③当地下设施发生安全隐患时,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还可通过证明存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例如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源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张钢成主编:《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方法与规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5.因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成红诉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而部分危险或缺陷完全可以通过管理者的管理或改进等予以避免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修缮,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窨井的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辑(总第11辑)
法信 ·司法观点
1.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来看,不限于安装、修缮地下工作物,只要是进行地面施工活动,均在本条规范之列。适用中,应注意地面施工与地下施工、地上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区分。地下挖掘活动致害所产生的责任为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240条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在建工程施工中发生施工工具掉落、防护架倒塌等致人损害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规定或者第1253条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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