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0页。)
3.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致,均为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如系立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适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且与窨井等地下设施具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窨井等地下设施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以及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1页。)
4.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1页。)
5.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区分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与第2款规定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中均有“地下设施”的表述,适用中两种责任可能发生交叉。正在施工中的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本条第1款还是第2款规定?这两种责任区分的关键在于过错及其发生的时间点的不同,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基于从事施工活动中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基于设施使用过程中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因此责任主体分别为施工人和管理人。如果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发生于施工过程中,则应适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规定,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损害发生在地下设施交付使用后,则应适用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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