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案件数量于2018年出现峰值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去除管辖、执行、指令审理以及纯粹股权转让类纠纷,有效案件共计94件, 其中,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93件。从结案年份来看,2016年为14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42件,2019年为19件,2020年为11件。2018年出现峰值,2019年、2020年持续回落。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


(二)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六种类型
按照引起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原因进行分类,分为股权代持、冒名、企业改制、出增资、继承、让与担保六类,其中,股权代持47件,冒名16件,企业改制19件,出增资6件,继承4件,让与担保2件。
代持类案件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体,占50%;冒名类指因自然人或公司的名义被他人冒用,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占17.02%;企业改制类案件占20.21%,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身份与股东资格的特殊关联,国有资产转让后发现未将标的股权纳入评估范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股票的电子化确权手续等情形。出增资类案件指股东因出资或者增资的决议效力问题,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引起股东资格的争议,占6.38%。继承类案件是继承人对公司股东资格争议主张权利时引发的诉讼,占4.26%;让与担保类案件仅有2件,占2.13%,但均于2020年结案,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股东资格不属于债权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成为原股东反击债权人的诉讼策略。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


(三)三分之二以上原告为自然人
关于自然人、企业作为原告的比例,自然人为63件,占67.02%,企业为31件,占32.98%。股权代持、冒名、继承、让与担保的原告为自然人的占比较高。在47件股权代持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39件,占82.98%,自然人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比例,远高于企业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在16件冒名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14件,占87.5%。原告为公司的案件仅2件,占12.5%,一件为原告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章系伪造为由,请求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另一件为公司以某股东被冒名为由,确认该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该案实为股东间股权争夺纠纷。在4件继承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为3件,占75%。原告为公司的案件仅1件,在该案中,原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病故的必须退股,股东资格宣告解除,相关股权经评估将折价款支付给继承人,而继承人与公司对股权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请求确认继承人不享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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