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芒:论海德格尔对“康德的存在论题”之解析(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至于如何从康德有关“存在者”的那些立法的原理中提取出有关“存在”的思想,海德格尔也打算做一些示范。但看来看去,他从康德的四大原理体系中也只挑中模态原理,即“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我们现在不得不局限于对第四组、即诸‘公设’的描述,而且是带着唯一的意图,就是要让人们看到作为肯定的存在这个主导概念是如何显露出来的。”(41)为什么“不得不”局限于对公设(Postulate)的描述,海德格尔没有说。其实道理很简单,如前所述,只有在这三条原理即可能性、存有(现实性)和必然性的公设中,所针对的才是系词ist本身,其他的原理都没有。海德格尔顺便还扯到实践理性的Postulate(在那里笔者译作“悬设”(42)),但只是为了证明该词包含有“要求”的意思,并且属于“康德真正的形而上学的最高点”,以增加其权威性;
其他方面的意思则小心地避开了,因为他对于《实践理性批判》并没有研究。总之,“公设”就是“要求”,但这里不是实践理性的要求,而是知性本质的要求。要求什么?要求这三个范畴与存在本身发生关系,所以它们实际上表达的是存在,海德格尔写成“可能存在(是)、现实存在(是)和必然存在(是)”。这就挑明了康德的“存在论题”即“存在显然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的更深层次含义,就是这三种“存在”既然都“并非关于对象(客体)是什么的陈述,而是关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如何(Wie)的陈述”,所以它们都不是“实在的谓词”;但也不像前批判时期所说的“根本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一些“先验的(存在论上的)谓词”(43)。
但以这种方式把康德的范畴和“存在(是)本身”挂起钩来而与“实在的谓词”脱离关系,显然很不靠谱。实际上,康德说的是“存在(是)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却没有说“诸范畴都不是实在的谓词”。相反,熟悉康德哲学的人都知道,范畴在康德那里不但具有“先验的观念性”,而且具有“经验性的实在性”,缺一不可。范畴只能运用于可能经验的范围,不能用于作为自在之物的先验对象,即使是模态范畴也不例外。海德格尔所引的康德三条“公设”的原文都说明,它们无一离得开经验的“形式条件”“质料条件”“普遍条件”(44)。尽管海德格尔利用三条公设与系词“是”的特殊关系而把它们称为“可能是、现实是和必然是”,也不足以让它们与存在(是)本身直接捆绑在一起,因而被“是”带离“实在的谓词”。在康德那里,所有的十二范畴都是“实在的谓词”,而不是脱离经验的“先验的(存在论上的)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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